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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银监发〔2004〕55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工作力度。
  一、商业银行应加快对两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速度,提高贷款审核效率。
  (一)进一步提高对西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工作的重视程度,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主审贷、自担风险的原则下,加大对西部地区贷款项目的市场开发力度和提高贷款审核效率,对西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受理,优先安排评估。
  (二)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西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特点,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授信管理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授权方式,提高贷款审核效率。对于能够发挥西部资源优势,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扶持,或还贷能力很强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可视当地分行风险管理能力调整分行审批权限。对其他西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可视项目所在行业及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将项目评估和贷款审查同时进行,以加快评审进度。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对两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系统内只进行一次尽职调查、授信评审和问责审批。对达到一定条件的西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项目评估审核可试行限时制。
  二、政策性银行应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积极满足西部开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贷款需求,贷款适度向两部开发地区倾斜。
  (一)对有利于推动西部开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政策性银行应在完善授信尽职调查和贷款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
  (二)国家开发银行应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开发地区的贷款投入,确保对西部开发地区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行平均水平,对西部开发地区的贷款余额占全行贷款余额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应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贷款资金,积极研究适合西部特点的项目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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