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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失效]


  (一)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二)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三)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四)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五)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六)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该报告应当由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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