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福特汽车信贷公司筹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福特汽车信贷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材料》收悉。
根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俟筹建就绪,应按照《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