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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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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十一五”环保产业优先发展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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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重点发展富营养化污染防治、污废水回用、饮用水中有机物与微污│
│染去除、高负荷生物脱氮除磷、高效厌氧好氧生物处理、高盐度及难降解有毒有机废水处理│
│、污泥稳定化与资源化、河口与海岸溢油和化学事故应急控制等。           │
│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重点发展300MW以上火电厂机组脱硫、可资源化脱硫脱硝、 │
│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大型燃煤电厂锅炉袋式除尘、柴油发动机排气净化、汽油车和摩│
│托车排气催化等。                                │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装备:重点发展600t/d以上大型城市垃圾焚烧、焚烧烟气和二│
│恶英控制、2000m3/h以上填埋气体处理与回收利用、200t/d以上中温和高温厌氧消化、30t/│
│d以上回转窑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特殊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温处理等。          │
│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重点发展减少土壤污染的高效生态调控和修复、土壤化学污染修复│
│、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矿山废弃物资源利用、矿山酸性废弃物堆场生态修复、碱性赤泥堆│
│场生态恢复及稳定等。                              │
│  环境监测技术与装备:重点发展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危险废物鉴别专用仪器、细微颗粒│
│物和有机污染物采样仪器、二恶英分析设备、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与仪器、污染远距离遥│
│测系统。                                    │
│  物理污染控制:重点发展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城市社区和建筑物配套设施噪声与│
│振动控制、声源控制和低噪声设备、电磁污染控制、光污染控制等。          │
│  专用药剂和材料:重点发展膜材料与膜组件、耐高温耐腐蚀的袋式除尘滤料、高效生物│
│填料和专用催化剂、垃圾卫生填埋防渗材料等。                   │
│  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废品回收利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资源化│
│,高效冷却节水,报废汽车、废旧轮胎、废旧家电、电子废物和尾矿再利用等。     │
│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和咨询服务业:重点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环境设施│
│建设运行市场化;规模化工业废水处理、电厂脱硫、除尘设施专业化运营;大力发展环境保│
│护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                            │
│  环境服务贸易: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环境服务标准体系;推动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领域对│
│外承包工程;鼓励出口环境产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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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动员社会力量保护环境。
  开展各类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1.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
  2.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
  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完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等环境信息。依法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开展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和环境信息公告。
  3.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
  大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实施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计划。推广环境标志和环境认证,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办公和绿色采购,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社区组织和各类环保社团及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加强行政复议,推动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
  (八)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把环境保护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世贸组织环境与贸易谈判,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权益。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大力推进国内履约工作,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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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8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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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约名称     │批准时间   │        国内负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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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1981年4月8日 │         林业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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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1985年9月6日 │         海洋局         │
│海洋的公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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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1989年9月11日 │         环保总局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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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1991年6月14日 │         环保总局         │
│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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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1991年9月4日 │         环保总局         │
│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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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1992年7月31日 │         林业局         │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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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年11月7日 │         环保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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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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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11月7日 │        发展改革委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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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约》       │1996年4月9日 │         环保总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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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荒漠化公约》     │1996年12月30日│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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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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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2001年5月1日 │         环保总局         │
│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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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       │2002年8月1日 │        发展改革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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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2003年4月22日 │         环保总局         │
│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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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2004年6月25日 │         环保总局         │
│哥尔摩公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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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2004年12月29日│         环保总局         │
│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       │                     │
│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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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5年4月17日 │         环保总局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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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2006年6月29日 │         海洋局         │
│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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