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国、新加坡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境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 韩国LG石油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8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7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韩国LG石油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韩国LG石油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上述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国LG石油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和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部分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
5.关于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更名
本案调查期间,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称该公司已于2007年11月1日被其母公司(株)LG化学吸收合并,且吸收合并前后关于丙酮的生产、销售、经营等方面未发生变化。据此,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申请由(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丙酮反倾销措施。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已被(株)LG化学吸收合并,且合并前后关于丙酮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以及客户基础未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征求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国内申请人未表示异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自即日起由(株)LG化学(LG Chem, Ltd.)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所适用的本案的反倾销税税率,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名称出口的公司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7年3月9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7家,分别是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大陆进口商共3家,分别是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和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7年4月9日,调查机关成立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7年4月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丙酮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和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递交了《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2007年4月17日,应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5、实地核查
2007年6月至7月,调查机关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和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核对和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
被调查产品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100。
分子式: C(3下标)H(6下标)O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丙酮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同,色度、密度、酸度、高锰酸钾试验时间、水份和纯度等主要技术指标相同或类似,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没有实质区别。
2. 生产工艺流程
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为苯和丙烯;生产工艺流程相同,均采用异丙苯法,以苯和丙烯为原料,经烃化反应生成异丙苯,异丙苯经精制后进行氧化生成氧化或过氧化氢异丙苯,然后经催化分解生成苯酚和丙酮,分离提纯后得到成品苯酚和丙酮。
3. 产品用途
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均可用于生产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广泛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胶片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