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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
  企业承诺书(汽车维修站)

  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外经办”)选择,            (受益企业)愿意参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批准的“中国制冷维修行业CFC整体淘汰计划”项目,自觉、认真地从事CFC-12的回收和再利用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回收和再利用工作,外经办特向本企业提供相关设备如下:

┌───────────────┬─────────────────┬──────┐
│     设 备 名 称     │      生 产 厂 家      │ 数量(台) │
├───────────────┼─────────────────┼──────┤
│   制冷剂回收再利用设备   │      待招标后确定      │   1   │
└───────────────┴─────────────────┴──────┘

  以上设备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受益企业只有使用权。企业收到上述设备之日起5年后,经外经办确认,受益企业若已经认真完成本承诺书所述各项义务,以上设备的产权转归企业所有。

_____________(受益企业)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爱护外经办提供的上述设备,保证设备资产完整,并派专人进行设备管理和维护。上述设备只能用于本单位从事CFC-12的回收和再利用工作,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负责承担设备运行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等过程中发生有关费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尽快维修,并对故障情况、处理过程和方法做出记录。故障处理完毕后15日内应将记录提交所在省/直辖市(或所属汽车生产企业)的培训(管理)中心,并由培训(管理)中心转报外经办项目工作组。
  3、积极利用设备进行CFC-12的回收和再利用工作,保护环境。
  4、认真做好CFC-12回收和再利用工作记录,并按季度报送相关回收和再利用数据,具体的报送要求按照“中国制冷维修行业CFC整体淘汰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报送要求执行。
  5、接受并积极配合外经办或相关管理机构组织所聘请的专家、监察人员、审计机构/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的各种检查和审计。
  6、如果违反本承诺第1条,导致设备受到毁损或灭失,或者擅自把设备转让、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置,本企业愿意向外经办支付相当于设备总价值150%的价款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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