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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交通厅(局):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和《中国制冷维修行业氯氟烃产品(CFC)整体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不得将CFC-12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使用四氟乙烷(HFC-134a)制冷剂的汽车空调时,不得重新使用CFC-12制冷剂。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企业应当逐步配备CFC-12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汽车空调维修过程中,必须将CFC-12制冷剂回收再利用。

  三、国家环保总局将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采购一定数量的CFC-12回收再充注设备,免费提供给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部分重点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推荐接受回收设备的备选企业名单,推荐和分配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各相关企业应按附件要求如实填报数据,一旦发现虚报数据的,取消该企业接受回收设备的资格。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交通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审核,统一分配回收设备。

  四、国家环保总局和交通部将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为重点企业维修操作人员提供免费的相关工作培训。

  五、凡接受回收设备的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企业承诺书(附件三)的要求,按季度报送本企业的CFC-12回收数据。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技术培训中心应组织做好数据汇总工作。

  附件:1.关于推荐和分配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设备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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