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七条 岗位培训是指以适应职业岗位任职的需要,达到司法鉴定岗位资质要求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岗位培训的对象包括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
第八条 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同专业的人员。
转岗培训是指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和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九条 岗前培训方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应当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时间、统一考核形式和统一颁发证书。
转岗培训方案由司法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十条 岗位培训应当在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和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指司法鉴定人执业后,为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能力而进行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司法鉴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制度。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