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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七十八条 拒绝或者阻挠粮食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行政复议请求: (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

粮食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不受字〔200__〕第____号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  (某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审查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年  月  日

粮食行政复议告知书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告知字〔200__〕第____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对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 (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年  月  日

粮食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责令字〔200__〕第____号

(被责令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 (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抄送:(该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粮食行政复议责令履行通知书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责履字〔200__〕第____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某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粮食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决定字〔200__〕第____号),并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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