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拒绝或者阻挠粮食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行政复议请求: (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
粮食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不受字〔200__〕第____号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 (某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审查结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年 月 日
粮食行政复议告知书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告知字〔200__〕第____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对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七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 (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年 月 日
粮食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责令字〔200__〕第____号
(被责令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 (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抄送:(该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粮食行政复议责令履行通知书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责履字〔200__〕第____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某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粮食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简称)粮复决定字〔200__〕第____号),并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