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全国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商务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高法院、高检院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司局级干部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选派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并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各地要明确市、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猪肉质量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完不成责任目标的或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完善法规,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部门加快制定部门规章,对现有法律法规和重要的技术标准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推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稿)等相关法规尽快出台。对专项整治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突出问题,协调高法院作出必要的司法解释。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经费,确保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