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重点。各部门、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地区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保证实现本省、区、市各项整治目标。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现本地、市各项整治指标。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县(区)各项整治指标。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商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地区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公安部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农业部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卫生部负责制订猪肉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工商总局负责制订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质检总局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加强进出口猪肉全过程检验检疫监管。对出口猪肉原料基地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出口猪肉100%无禁用药,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出口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