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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附件:

  1、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2、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3、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4、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5、动产抵押登记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6、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7、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8、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抵押人保存)(略)

  9、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10、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11、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12、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13、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14、抵押物概况(附页)(略)

  附件1: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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