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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修订)

  (二)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五、安全生产
  电石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电石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新建或改扩建的电石生产装置投产前,必须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电石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必须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开工必须获得备案、土地、环保、安全、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建设。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企业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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