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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修订)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为满足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规模、工艺与装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乙炔深加工企业配套建设。
  (二)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三)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
  (四)现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2010年底以前必须改造为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鼓励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的电石炉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转。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具体要求如下:
  1、内燃式电石炉炉盖四周仅留有操作孔和观察孔,开孔面积占炉盖表面积的10%以下。
  2、采用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
  3、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4、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
  5、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和扩容改造的电石生产装置执行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千瓦时;现有电石生产装置未实施扩容改造的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千瓦时。《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实施后,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二)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必须综合利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
  (三)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四、环境保护
  (一)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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