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证金存管
第十七条 客户出入金必须在乙方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客户所指定期货结算账户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向客户公开乙方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况。
乙方变更或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向监管机关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法向客户披露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代乙方或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五章 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制度以及双方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明确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双方的客户投诉情况的沟通与联络。甲乙双方应将各自的客户投诉方式或渠道对外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本着服务客户、服务合作伙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客户投诉;对投诉本方的应及时处理不推诿,对投诉合作对方的应及时移交,对投诉涉及双方的应及时会同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三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或双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有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主张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