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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通知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介绍业务范围

  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介绍业务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甲方与乙方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乙方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三章 介绍业务规则

  第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与期货交易业务有关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期货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必要的业务单据等资料,并为甲方提供开展介绍业务所必需的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应业务支持。
  甲方可以根据开展介绍业务的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简历等资料,以备客户咨询。
  第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甲方应指定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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