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大了对经贸企业的宣传与监督,防止兴奋剂相关产品流入非法渠道。
卫生部门:
1、医疗机构对条例的了解情况,对兴奋剂如何进行管理;
2、医师处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时,是否合理用药并告知患者。
海关部门:
1、各海关凭证验放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进出口情况及海关监管情况;
2、各海关对进出口环节出现的兴奋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三、步骤安排
(一)各地自查阶段(2007年10月至11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各直属海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照相应管理职责开展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在此期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对本系统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集中检查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选取部分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检查,了解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三)总结阶段(2008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法制办根据自查、抽查和集中检查情况,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反兴奋剂事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国家形象,是国家赋予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
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活动,是督促国家反兴奋剂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反兴奋剂工作继续深入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活动,落实相关人员,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切实组织好各项检查工作,以此进一步推动条例及其它反兴奋剂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做好反兴奋工作,维护国家形象。
(二)各地在检查中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可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将收集书面材料和实地检查有机结合,进行相关数据统计和案例的整理分析,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
(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药源问题要及时通报,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对药源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