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体育社会团体中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是否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了其运动员的身份,是否能够严格遵守治疗性用药豁免的规定;
7、兴奋剂检查人员是否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
8、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对条例的了解和落实情况,是否向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或食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或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查处情况,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记录的留存情况;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委托生产的备案情况;
3、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取得经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和出入库登记记录的留存情况;
4、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重点对奥运举办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5、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以及进口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该类药品,对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销售的查处情况;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的审批情况;
7、对于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教育部门: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是否加强了反兴奋剂宣传和教育,学生是否具备一定的反兴奋剂意识;
2、相关教育机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学生使用兴奋剂。各地教育招生部门、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相关学校在各级比赛中,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工作中是否有明确的专项监管计划、措施(包括预防、责任、处罚措施等);
3、学校发现学生使用兴奋剂的情况能否予以制止;
4、学校对学生运动员和领队、教练员、队医、运动队辅助人员是否进行反兴奋教育,是否有严格的兴奋剂管理制度;
5、体育专业教育中反兴奋剂教学内容的实施情况(如是否在其开设的课程中加入反兴奋剂的常识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等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