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发行人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发行人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3.21 定期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六)涉及和可能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七)已发行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八)前十名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九)担保或质押财产的情况(如有);
(十)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有);
(十一)发行人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或支付利息的现金安排;
(十二)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负债情况、资信变化和债券本息安全等情况的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2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23 发行人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24 发行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其相关备查文件的披露要求编制公司债券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上述披露要求中明显不适用公司债券的,可不予参照。
第三节 临时报告和其他公告
3.25 临时报告是指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和付息、兑付公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对其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有关报告,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作出发行新债券的决定;
(二)未能或预计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兑付本息的;
(三)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作出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五)已发生和可能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涉及担保人(如有)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
(七)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涉及担保人(如有)的重大诉讼;
(八)发行人或担保人(如有)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九)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十)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异常的,发行人应公告说明是否存在导致债券价格异动的应公告而未公告事项;
(十一)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本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3.26 发生以下事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债券本息安全发表意见,如有影响的,应提出应对措施:
(一)发行人就前条第(一)、(二)、(三)、(四)、(八)款事项发布临时公告的;
(二)发生前条第(五)、(七)、(十一)款事项,且有可能对公司债券安全产生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