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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考试对象为未参加或未通过2002年9月总局组织的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的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不包括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
  市(地、州)局、县(市)局和省局、市(地、州)局的直辖分局的局长,以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至2007年8月31日止)可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通过2007年5月20日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税收管理员培训抽查考试人员可以不参加总局今年组织的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税务总局将直接确认并发给税收执法资格证书。
  考试对象的资格认定由各省税务机关负责。
  四、考试内容及辅导教材
  考试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税法知识及与税收相关的法律知识,其中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
  考试辅导教材为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考试用书将于9月初印发,各省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组织征订工作。
  五、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采取相对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时间初步定为2007年10月下旬的最后一个周六或周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试命题
  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为闭卷笔试,由总局统一命题,制作考试题库。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考人员的考试内容在相关税种上有所区别。
  七、考务工作
  考务包括参考人员报名登记,试卷的印制、运输、保密工作,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制定,监考,试卷的评阅等。
  各省税务机关要自行组织此次考试。为确保考试的规范性,考场原则上设在地市一级,确有交通偏远等特殊情况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将考场设在县一级。
  各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和巡视,保证考试的严密性,做到不泄题和严肃考场纪律。
  考务费用由各省税务机关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八、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管理
  各省税务机关负责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发放工作。
  考试采用百分制。凡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均可取得执法资格。
  执法资格证书全国采用统一的设计、统一的纸样,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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