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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 加强监督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并于2007年10月1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我部。

  (一)对于已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技术的机构,要重点检查其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审批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对有超审批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使用未经审批的人类精子库提供的精子,违规开展精液检测、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等情况的机构,应按照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进行采集、提供精子的机构,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技术活动,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处罚,不得将其纳入辖区设置规划,不受理其申报申请。对既往实施此项技术的情况进行总结,妥善保管保存技术资料,并将相关情况如实上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技术)及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的,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对经审批开展上述技术机构的校验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施,依据我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校验并确定校验结论,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副本)》或《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副本)》上记录,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印章,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每年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和督导。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机构的设置规划,制定并完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的制度,加强政务和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相关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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