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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证券法》全面履行证券公司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意见

  1.公司上报的整改计划不符合规定;
  2.公司未能按进度完成整改(不含涉及清理违规业务、压缩财务风险等重点整改事项)。
  (二)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各证监局应根据《证券法》150条的有关规定,提出限制公司现有业务的建议,如暂停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保荐业务资格、承销业务资格、限制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规模,暂停经纪类公司新增客户开户等;并根据《证券法》152条的有关规定,认定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1.公司整改计划不符合要求;
  2.公司未能按进度完成涉及清理违规业务、压缩财务风险等重点整改事项。
  (三)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各证监局应对公司、分支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稽查,追究公司、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1.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或其他客户资产和违规个人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
  2.2004年9月30日后公司新出现涉及客户资产安全、违规债务、违规资产管理、股东与高管违规以及自查摸底中弄虚作假等属于从严从快查处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又未立即改正;
  3.股东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4.各证监局认为应当立案稽查的其他情形。
  (四)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各证监局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会机构部和风险办,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或处置措施建议:
  1.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或其他客户资产,数额巨大、无力归还,或者2004年9月30日后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等客户资产,新增违规个人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立即整改;
  2.严重违规,风险较大,未上报整改计划,或上报的整改计划不符要求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订完善;
  3.股东抽逃出资,情节严重,未立即整改。
  当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未改善达标的,各证监局应提出风险控制的处置措施建议。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各证监局要督促公司严控费用开支和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对不符合整改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实行降低薪酬、降职、免职等处分措施。
  (五)公司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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