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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十二、考试实施机关要成立试卷阅评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阅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人解决。
  十四、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须于自考试日之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应将试卷、阅卷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单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后妥善封装、保存。
  十五、考试实施机关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
  十六、全国统一考试前一个月,国家统计局通过机要文件渠道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试题要妥善接收、保管,并依此印制试卷。考试结束后,国家统计局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参考答案。
  十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要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承担试题、试卷的接受、保管、印刷、运输等工作。
  十八、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制试卷,应当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向印刷厂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或软盘,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十九、自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生成到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二十、各地要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严格掌握可接触试题人员的范围,如发生泄密问题,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要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加强考试的规范性。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整个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附件3: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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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 │   民 族    │         │  出 生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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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         │   文 化 程   │         │   专 业    │   │
│证件号│         │     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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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         │   单 位 代   │                       │
│ 单 位│         │     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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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         │  邮 政 编 码  │         │  联 系电 话  │   │
│ 地 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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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
│请材料│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
│内容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
│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
│   │(注:请在所提交材料选项的括号中划√;第1-3项为必须提交材料;第4项由符合免试一门科目 │
│   │条件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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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                                           │
│ 见 ├──────────────┬────────────────────────────┤
│   │              │ 受 理 人: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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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                                           │
│ 见 ├──────────────┬────────────────────────────┤
│   │              │ 审 核 人: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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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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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 批 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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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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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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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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