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工作要求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督促充装单位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工作机制。督促充装单位对所充装的气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避免气瓶因错装、超装以及因充装报废气瓶或者超期未检气瓶导致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加大对气瓶充装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对非法的气瓶充装门点、车用气瓶改装点要坚决予以取缔;特别是对使用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气瓶进行焊割作业,但无防止气瓶“窜气”或“回火”装置的焊接作业点,要加强检查,防止因氧气瓶与可燃气体气瓶相互“窜气”导致化学性爆炸事故。
(二)气瓶充装单位要认真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充装单位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并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氢氧等永久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设置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应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
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指定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凡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禁止充装或对钢印标记有怀疑(特别是钢印标记不清晰或与气瓶颜色标记不符)的气瓶,都必须送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充装。已经充装的气瓶出厂前应再次检查,逐只粘贴合格证和安全警示标签后方可出厂。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要对车用气瓶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还应加强对充装气瓶的日常维护工作。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应及时按照原漆色涂敷气瓶颜色标记。切实履行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宣传、指导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三)气瓶检验单位要切实落实气瓶安全技术把关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对气瓶(特别是进口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中充装介质种类与钢瓶颜色标记进行核对;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后重新流入充装、使用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