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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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