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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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