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的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完成当年选修内容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
(一)参加全国性设备工程监理专业技术活动;
(二)在正式出版发行的设备工程监理有关专业著作中撰写1万字以上;
(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或设备工程监理行业专业刊物上,作为主要撰写人发表学术文章2篇以上;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授课8课时以上。
第三章 师资和经费
第八条 从事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的授课教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设备工程监理研究、教学等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中聘任。
第九条 继续教育所需经费,由注册设备监理师所服务的执业单位或者本人承担。
第十条 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根据培训实际成本制定,经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对继续教育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参加继续教育,应取得合格证书或证明,作为接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的依据。
第十四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执业单位应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注册设备监理师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