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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库房应存放一定数量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物品与设施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标记明显。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库房应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按药品有效期分类存放,并及时清理过期药品。

  第十四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第十五条 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一)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五)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消毒

  (一)人工游泳场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再进行擦洗。
  (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防止孳生蚊蝇。

  (三)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以及急救室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维护

  (一)人工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水循环设备检修超过一个循环周期时,不得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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