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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
(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你中心《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请示》(安科中心函字[2004]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委托你单位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与先期委托的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一同作为审查机构。

  审查工作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按《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6号)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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