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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高校要明确所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业余和成人脱产班)、网络本专科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高中起点高职(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与专科起点本科,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办学属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模糊宣传。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所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统筹和管理。

  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要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从严控制并尽快减少成人脱产班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等全日制办学形式。教育部直属高校从2007年起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

  六、规范并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秩序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凡实施国内高等学历教育、颁发国内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其招生规模应纳入国家下达该校的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统筹管理,招生录取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的法规和政策,与该校其它专业同批次录取;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属国的录取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办学活动的监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重点是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办学层次。凡未经我部批准的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安排招生的,或未按我部批准的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安排招生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违规招生和办学行为,特别是各种体制外招生、虚假招生宣传、欺诈招生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

  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将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办学层次、类型和形式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通过官方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公布。各高校也应将所举办的各类教育的准确信息上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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