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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五)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第七条 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第八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一) 申请表;
  (二)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顾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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