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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9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证信字[2004]2号)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七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以下简称“上证系列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 上证系列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编制并发布的指数。

  第三条 上证系列指数的编制和运作遵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所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指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从在国内外指数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专家和学者中聘任,对本所负责。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所指数编制方法和运作规范等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本所参考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五条 本所设立指数工作小组,负责指数的研究设计、日常运行、宣传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并负责指数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上证系列指数设置成份指数、综合指数、分类指数、基金指数、债券指数和其他指数等指数类别。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决定上证系列指数的增设、变更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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