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6〕46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平保产发〔2005〕7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业务范围调整为:“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财产保险业务;办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你公司章程第十五条修改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三)办理各种法定财产保险业务;(四)办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五)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七)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