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73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信证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资证办字[2005]00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香港设立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为港币1000万元。
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调拨和外派人员工作。你公司外派人员简历及外派批准文件须报我会备案。
二、我会对王东明担任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无异议。你公司有关境外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事前向我会报告。
三、你公司应在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文件报我会备案:(一)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注册证明及经营证券类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二)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三)境外机构的公司章程。
四、你公司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境外机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按月向我会报送境外机构的财务报告,并及时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你公司不得对境外机构融资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