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胡国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56号)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审核拟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财券[200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胡国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为其履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手续,并通知胡国华持本批复及个人有效证件于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领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