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陈向东等七人要约收购“士兰微”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4]76号)
陈向东、范伟宏、郑少波、江忠永、罗华兵、宋卫权、陈国华:
你们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已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你们及杭州欣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投资”)准备继续履行士兰微的发起人义务等情况,同意豁免你们因以所持士兰微64.34%的股权出资设立欣源投资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