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监基金字[2004]197号)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调整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发起人的报告》(新信发[2004]27号、新信发[2004]50号)、《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关于申请开业的请示》(新基筹发[2004]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核准公司章程,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
二、同意公司调整发起人,调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8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8%;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出资2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2%。
三、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四、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一)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遵规守法、勤勉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经营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专业、勤勉、合规”的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股东、董事会(董事)不得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它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经营运作和投资行为合法、合规,严禁在基金投资中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在基金销售中误导、欺诈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