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10号)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请示》(长金报【2004】11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股东名称条款所作的修改,对你公司股东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