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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四、基本仪器设备配置
  基本仪器设备是保障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土壤、空气、水体、生物样品、陆地、口岸、海洋、电磁等项目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和辐射源监督性监测(包括各类核设施、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电磁辐射设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伴生放射性矿等)、日常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基础条件。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见表4。
  五、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用设备配置
  应急设备是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基础条件,能够为处理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必须配置的应急专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见表4。
  六、专项辐射环境监测仪器配置
  专项辐射环境监测仪器是为开展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核爆等环境监测所必须配备的。开展专项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所需仪器根据需要配置。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环发[2002]158号)同时废止。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
│机构 │适用范围 │人员编制 │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级别 │     │     │      │            │
├───┼─────┼─────┼──────┼────────────┤
│   │     │     │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   │有核设施的│不少于60人│ 不低于85%│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
│   │省份   │     │      │低于45%        │
│省 级│     │     │      │            │
│   ├─────┼─────┼──────┼────────────┤
│   │     │     │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   │无核设施的│不少于40人│ 不低于85%│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
│   │省份   │     │      │            │
│   │     │     │      │低于50%        │
├───┼─────┼─────┼──────┼────────────┤
│   │     │     │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地市级│     │不少于10人│ 不低于75%│            │
│   │     │     │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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