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45号)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瑞银集团受让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并与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章程修改事宜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受让你公司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电力公司的出资。转让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51%,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