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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海外联合投资三(BVI)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海外联合投资三(BVI)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474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独资设立上海海外联合投资(BVI)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2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独资设立"上海海外联合投资(BVD股份有限公司气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5万美元,总投资995万美元,所需资金以现汇投入。

  二、该境外企业成立后,主要负责向在俄罗斯的波罗的海明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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