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油长城钻井(尼日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53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关于中油长城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在尼日尔注册公司的请示》(中油外字〔2006〕37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油长城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在尼日尔独资设立"中油长城钻井(尼日尔)有限责任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4000美元。经营期限为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钻井工程施工、设计、技术咨询、相关服务及必要材料配件的进口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你公司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你公司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尼日尔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