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33号)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股东及公司章程的请示》(科技证券发[2004]第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股权变更方案。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东城支行受让北京远望中纬博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持有的你公司3000万股股权。同意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受让北京远望中纬博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和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持有的你公司1500万股和1000万股股权。
二、你公司可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中须明确载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东城支行必须按照规定自取得你公司3000万股股权之日起两年内将该抵债股权予以处置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