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周广文等八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4]43号)
上海、青岛、安徽、四川证监局:
根据《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和《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你们初审合格后上报的周广文等八人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对周广文等八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无异议。
请为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并依照《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切实加强管理。
附件:通过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通过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