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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履约尽责的要求,对民办职介机构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并经政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实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机构,分级负责各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设立部级信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管理及人力资源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负责监督本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职介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职介机构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满两年以上;

  (三)自愿签署并承诺遵守《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第九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信用等级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

  第十一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三个信用等级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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