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学校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市县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等多渠道投入组成。
(二)中央专项资金投入60亿元,除2005年已安排10亿元外,2006-2010年每年各安排 10亿元。
(三)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设1000所以上县级职教中心(含2005年已安排的275所)和 1000所左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含2005年已安排的250所)。
(四)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所辖县数量及人口规模、职业教育资源状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提出中央专项对各地的补助资金框架额度建议数(另行通知),请各省据此并结合地方政府已落实的配套投入,统筹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和利于项目遴选,各地可按高于中央专项资金框架额度10%的幅度,提出项目建设规划建议方案。有关部门在对各省规划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中等职业教育级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并最终确定分省(区、市)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额度。
(五)中央专项资金对项目学校采取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原则上西部地区县级职教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每所拟按300-400万元左右予以支持;对中部地区每所拟支持300万元左右;对东部地区每所拟支持200万元左右。对各地区内通过资源整合建设的校际间开放共享的实习、实验设施项目,经审核同意可加大专项支持力度。
六、规划制订、实施和管理
(一)规划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组织编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在进一步明确具体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配套资金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方案,联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三部委依据各地规划,经综合平衡形成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并按程序审批下达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审定各地建设规划并进行工作指导。地方组成以分管职业教育工作的省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建设规划的研究制订、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项目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的实施管理。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三)监督检查:在建设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要将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落实工作责任。同时,项目单位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稽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在设备采购中出现违纪行为、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