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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一)坚持地方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省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也要积极安排配套投入,中央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二)坚持统筹规划。各地要按照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在编制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已经制定的《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2004-2007年)》,统筹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
  (三)坚持面向农村。重点支持主要招收农村学生的县级职教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
  (四)坚持向中西部倾斜。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职教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对东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职业学校和面向西部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给予一定支持。
  (五)坚持推进改革。对以就业为导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对路、推行“订单式”培养、推行工学结合、实行半工半读、体制机制改革有所突破和就业率较高的学校,给予优先支持。
  四、项目学校遴选原则
  (一)拟纳入建设规划的县级职教中心,除符合改革精神要求,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学实训场所及设备,但骨干专业教学或实训条件还不能满足办学需要。基本具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了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
  2.2004年以来毕业生直接就业率达到85%以上,县域内职业教育需求较大,学历教育招生规模持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大约在2000人次以上。
  3.学校已建立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拟纳入建设规划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除符合改革精神要求,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好的办学基础,骨干专业拥有校内 (外)实训场所和设备,具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了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
  2.2004年以来毕业生直接就业率达到95%以上,招生人数连续两年持续增加,年非学历培训达5000人次以上。
  3.学校已建立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资助或减免学费。
  对2000年以来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外政府贷款已支持过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实训基地建设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个别通过资源整合形成共享实习、实验基地的建设项目,可另行研究审核。
  五、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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