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上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完成。
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
六、矿山停采、闭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对残留矿产资源进行再开发利用的,应根据已评审备案的闭坑(停采)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评价或者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资源/储量类别,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重新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采矿权申请。
七、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变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
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的部分扣除。
八、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应根据评审意见书的结论、满足矿山建设设计要求的勘探或详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的矿床工业指标等进行,应有独立一节描述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情况,划分资源储量类型,计算采区回采率、矿井回采率等资源利用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