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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5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证监发[2004]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其审议的重组事项进行审核。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其重组事项所作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将其重组事项提交重组委审议。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

  第三条 重组委通过重组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的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重组委审议程序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五条 重组委由中国证监会及业内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为20名。

  第六条 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每届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七条 重组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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