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按附件2的格式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及中期报告摘要之6.7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安排作出说明。未按2005年年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计划安排开展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重新提出股权分置改革计划安排。
九、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3的格式编制中期报告摘要之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摘要之6.1.1和6.1.2增加两列,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或置入资产、出售或置出资产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以及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部分,披露上市公司的担保情况,并按照附件4的格式编制中期报告摘要之6.2“担保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摘要之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的“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部分,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2条的要求,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十四、在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中期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的内容。
如果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业绩在中期报告披露之前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2006年中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五、上市公司在编制完成2006年中期报告后(如果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中期报告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